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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3-2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经费管理,(二)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资助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不予资助:企业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六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三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对相关资助经费加强管理,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对高校院所类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三)企业类博士后综合资助、高校院所类博士后一般综合资助均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高校院所类博士后额外综合资助在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择优资助人员名单后给予一次性资助,申请高校院所类额外综合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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