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对2018年12月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8〕49号)进行了修订,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年1月4日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第二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制定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省民宗委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协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绩效管理,第五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第七条市县民宗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要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民宗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管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