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姚安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姚安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0日姚安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申请获得“集群经营主体住所托管”经营范围:(一)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在集群经营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经营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第三章集群经营主体登记第十三条集群经营主体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第四章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义务第十九条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三)托管机构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经营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七)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经营主体管理,姚安县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目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号)明确:“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从托管机构登记、集群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业范围、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集群企业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方面,参照《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牟定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