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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3-20
现开展2024年度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认定工作,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二、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清远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5.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认定组建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已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的单位和申报人,2.首次申报的单位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人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须按系统模板要求撰写)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项目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单位把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清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5.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6.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7.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8.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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