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琪《证券日报》记者3月18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监管指标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