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组织实施,依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用水权收储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动态掌握用水权收储交易情况,加强水权收益的分配监管,防止水权出让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贪污、滞留等,第六条水务局负责用水权收储和交易指标的核定,及时将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本年度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情况,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的价格监督,严格监控其取用水量是否超出变更后水权证上的水权量,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