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