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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奎文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奎文区人民政府 | 2024-0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从业人员依法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第十条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房屋住宅所有人、使用人是住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装饰装修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装饰装修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装饰装修人依法组织,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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