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遵循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区发改委、交通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房管局、绿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2.区建管委:统筹指导和推进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区建管委意见,8.区生态环境局:加强重点水质断面监测,应就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区建管委的意见,征询区建管委、水务局有关海绵城市、绿色调蓄池设施建设方面的意见,由区建管委、水务局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管,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区建管委、水务局、交通委、绿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公共建筑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第二十条(附则)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