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租赁、运营权招商、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第八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股份合作公司应将租赁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不少于5日,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3日,将合同、民主决策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交易结果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可行性报告、招商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5日,第三十七条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方案、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街道备案意见、合同文本,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股份合作公司应将采购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且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重新发布交易公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资产租赁交易项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