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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4-03-14
出资金额是指监管企业对单个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由州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前向州国资委报告,主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州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单次出资金额及自首次出资起3年内累计出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州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备案,(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第二十条监管企业不得新设四级及以下法人主体,(五)推迟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州国资委重大项目实施超过1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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