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要求,现将我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进行公示,十堰经开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青苗补偿标准较上一轮平均涨幅为3.54%,结合实际仅对少数林木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林木附属物补偿标准较上一轮平均涨幅为1.97%,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较上一轮平均涨幅为1.22%,特此公示,附件:1.十堰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2.十堰市中心城区林木附属物补偿标准3.十堰市中心城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