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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3-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管工作,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机构,第八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及其他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第三章交易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第十七条凡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各级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完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第三十三条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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