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3.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处理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9996925,传真:29998697,电子邮箱:指定邮箱(该电子邮箱仅用于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联络,不用于本机关接收和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