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文件关于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各单位:为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形成《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8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三条各下属单位明确公务用车工作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的公务用车工作管理机制,(二)使用车辆应当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第三章租赁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车改规定,临时租赁车辆按下列要求执行:(一)租车原则,临时租用车辆必须用于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接待、集体学习考察调研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专项工作推进、重大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重要公务活动等,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车辆,专项工作需要临时租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专项工作租用车辆管理方式同公务用车),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租用区级层面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租车服务定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其他非租车服务定点单位的,第四章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