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划建设局应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建立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协调管理机制,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选择代建单位,(一)代建管理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第八条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执行:(一)代建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直至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后选择代建单位代理后续全部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批)招标采购方案和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结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进度款申请,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事项,按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业主单位和规划建设局等相关监管单位审核(批),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工期、移交时限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管委会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进度申请代建管理费,第三十条业主单位、规划建设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由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代建合同等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