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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 2024-03-06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的,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老字号认定推荐工作,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广东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约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广东老字号企业违反《广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和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第四条广东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商务厅认定的广东老字号及广东老字号企业,第五条广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第十三条广东老字号企业被暂停广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第十四条被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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