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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4-03-05
第二条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以下简称“市(州)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建设、市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上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日常管理,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八条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拟开展市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制造创建的单位应对照培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计划并在申报年度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市(州)经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拟创建层次纳入相应层面培育计划,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创建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第十七条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网站),(四)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认定要求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且原则上评分应在85分及以上,第十八条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创建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市(州)经信部门应在现场核实确认后对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纳入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开展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工信部《暂行办法》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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