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外,第五条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应删除相关内容,应附送删减后的公文版本,第七条公文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稿时,逐级审核后报送,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由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附件2),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及理由等定密建议,否则不予履行发文程序,第十二条公文印发后,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由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变更建议,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应将拟文稿签及相关依据材料随同公文一并存档,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