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新丰安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郭红伟(新劳人仲案字〔2024〕8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80553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056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