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日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地区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大件垃圾投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投放点日常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第十条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大件垃圾预约上门运输服务,集中公布各区县大件垃圾预约收运方式和服务价格,各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第十二条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不得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第十五条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随意丢弃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禁止将其他生活垃圾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堆弃在大件垃圾投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