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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建议稿)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4-03-01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承储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轮换,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十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及时直接拨付至承储企业,第六章县级储备粮动用第三十七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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