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要求,做好北京地区工业母机企业的材料申报、初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