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青岛市体育局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鲁体字〔2023〕2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并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市体育总会受市体育局委托负责民非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务,民非单位应认真落实体育部门有关规定,第九条民非单位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二条民非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民非单位应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民非单位培训地点、培训项目需与登记证书内容相一致,(二)民非单位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二)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实地检查: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民非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四)违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