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浙建〔2023〕14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申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根据《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一)示范城市《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二)示范企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三)示范基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3),(四)示范项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4),向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4.对原认定为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的(原示范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对同时拥有国家级示范城市或产业基地称号的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四、相关要求1.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本辖区相关企业积极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的,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4.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附U盘)统一汇总后报省建管总站,附件:《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docx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