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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24〕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2-29
(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绿色拨付通道(四)省级科研经费可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八)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五)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七)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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