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部令2019年第1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港口设施保安现状调查,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导则》(JT/T779)等要求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履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主体责任,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到期换证管理和服务,提前6个月告知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提交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整改进行监督,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港口设施保安审核:(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JT/T780)等要求的,(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虚假、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重要支撑性文件未提供的,(3)港口设施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等许可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的,(4)港口设施保安主管非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或不具备履行职责相关知识和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