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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4-02-28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第五条市公安局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日常管理和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管理,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做好医院停车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第十二条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编制或者修订本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第三章停车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维护、停车智能化建设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接入机动车停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制定,市公安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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