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的评选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的申报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奖励政策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需为在聊城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申报企业的新增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数据,第五条奖励政策市级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按季度开展申报工作,奖励对象根据申报企业新增产值规模和产值同比增速综合得分确定,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申报材料(一)企业需提报《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将《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第七条审核方式(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根据企业得分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第八条资金拨付(一)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第九条责任分工(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管,(三)市统计局及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产值数据,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聊城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