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资金从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标准第七条数字创意技术研发项目资助,(一)资助条件:1.项目属数字创意领域重大技术创新,3.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4.与数字创意技术研发项目相关的其他条件,3.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数字创意赋能相关产业示范项目资助,2.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4.项目已建成且实际运营(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3.项目已建成且实际运营(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一)资助条件:1.属面向社会或本行业相关企业开展的数字创意产业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培训基地,(一)资助条件:1.运营单位为在深圳从事数字创意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一)资助条件:1.企业属于数字创意产业链链长企业或创新示范型企业,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第二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