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发放标准(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四)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五)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就职于市、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补贴资金,补贴所需资金按下列比例承担:市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第六条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新引进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第七条政策衔接自《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实施以来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的按照新标准执行,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