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及实施监督,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标准复审等,鼓励具备实施条件,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针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以及标准立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等组织开展立项评估,第十六条通过立项评估审核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可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新行业标准实施后,推进标准落实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部标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鼓励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