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政府令〔2006〕17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有关要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监察,监察内容:对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于限额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监察内容:对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情况进行监察,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等规定,监察对象:2020年以来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报告编制及其他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监察内容: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对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等实施节能监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审核工作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工作,(二)被监察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