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第八条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升放气球资质证》,第十二条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