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殡葬服务单位应及时火化,第十五条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第二十四条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服务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服务档案,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收费管理政策,第七章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三十五条火化、遗体运输车辆、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