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第九届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符合《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和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未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情况等,(五)近3年内有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二、评选标准根据《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规定,并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撤销其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资格,广泛动员引导本行业、本地区优秀企业或组织参与申报市长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