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第十三条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工作要求或者单位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无单位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第十五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一)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伦理原则,第十九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第三十一条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第三十二条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第三十三条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开展的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动态管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开展伦理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第三十八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应急审查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登记内容包括科技活动实施方案、伦理审查与复核情况等,第五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