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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高淳区人民政府 | 2024-02-21
是指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第四条本省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原先发放的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等卡式电子营业执照,但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三)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需求,第二十四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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