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公布,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第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第六条移出单位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在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报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信息,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在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后,运输单位应当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运抵电子转移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第八条接收单位应当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在电子转移联单废物接收单位信息一栏中确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数量,并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每个移出单位应当各自填报、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可以填报、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第十条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