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