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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龙湖区人民政府 | 2024-02-19
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鸥汀街道辖区内万吉工业区珠峰路及西侧工业用地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4.6655公顷(69.983亩),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万石经济联合社,面积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一)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确定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面积为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被征地村(居)面积(公顷)征地补偿总额(万元)其中(万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万石经济联合社4.72471733.73221733.7322(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7087公顷(折合10.631亩)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万石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批次实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一致,六、登记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用地单位已将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307.400794万元预存入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九、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2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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