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第二条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渔港经济区、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航标”,支持市县开展渔港经济区建设前期工作,支持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省级财政安排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支持列入省级渔港建设规划的项目,三级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不超过5000万元,第七条支持休闲渔业码头和避风锚地建设,每个市县新建设休闲渔业码头不超过2个,休闲渔业码头、避风锚地建设参照三级以下渔港标准安排资金支持,第三章资金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资金,第十一条申报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项目初步设计资金,申报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项目建设资金,第十四条各市县政府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