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科技部门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认定和全市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4.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每年由创业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创业团队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6个月,种子资金须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团队、入驻企业3个以上(含3个),第七条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需提供材料:1.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出具),4.众创空间使用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和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由众创空间管理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依据管理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组建企业、技术服务、种子资金、导师队伍、创业活动、创业成效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第十三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改善创业条件、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举办创业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