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园区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和政府代建厂房)5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3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引进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自建成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对各县(市)区、园区围绕重点产业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分阶段由县(市)区、园区按比例给予上市企业资金奖励,新引进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工业产业企业自建成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对引荐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公职人员除外,以下简称“引荐人”)按照所引进项目前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和政府代建厂房)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各县(市)区、园区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县(市)区、园区兑现奖励资金予以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