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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2024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 | 2024-02-0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9号)符合条件的企业1.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各县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整县制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改厕后续管护公司或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境内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境内上市企业辅导验收合格,《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证监会注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境内上市企业成功境内首发上市,《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或市外创新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市外基础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临金监字〔2023〕50号)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从基础层升层至创新层,《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符合条件的企业1.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符合条件的企业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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