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三)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2024年1-2月新增营业收入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函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我市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23年1-2月和2024年1-2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数据,筛选出一批初步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局将初步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名单发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重复资助、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等情况,市工信局通过“企莞家”平台(https://im.dg.gov.cn/)发布初步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名单内各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企莞家”平台确认是否同意享受资助,若有不在名单内的企业自认符合条件,市工信局根据资助标准和企业申领确认情况,并通过“企莞家”平台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天,资助计划由市工信局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资助计划的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企莞家”平台进行收款账号确认,根据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奖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