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4〕18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象山县渔业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涉及的农业生产保供提升、乡村产业提升、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田建设提升、农业“双强”提升、美丽乡村提升、共同富裕提升等7个二级专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7),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农发〔2020〕88号)同时废止,附件:18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家联合).doc1.宁波市农业生产保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2.宁波市乡村产业提升资金管理办法3.宁波市农业经营体系提升资金管理办法4.宁波市农田建设提升资金管理办法5.宁波市农业“双强”提升资金管理办法6.宁波市美丽乡村提升资金管理办法7.宁波市共同富裕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