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政策兑现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认定)、实施与管理、考核与验收、评价与监督的全过程,是指市科技局对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科技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领域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对南宁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第二章科研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以下4类责任主体:(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科研信用信息主要由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状况信息构成,第三章科研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类、记录、存档、形成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第十二条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的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及委托专业机构分别依据4类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守信行为记录及失信行为记录等形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三)市科技局可将合法采集的其他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有效信用数据用于评定、调整各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等级,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其参与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活动的相关信用材料,8.违反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第五章信用奖惩机制第二十条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等优良信用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信用修复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满足相关条件的责任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