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传播基地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播基地申报、评审、管理、考核和建设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申报传播基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能够独立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活动,传播基地申报单位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名单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传播基地应按照市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对传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考核材料,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对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传播基地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复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传播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传播基地,第十二条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应为传播基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年度财政预算、传播基地年度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