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四)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等情况,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一)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番禺区的法人企业,区发展改革局将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出资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新增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但首期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1年内完成实缴出资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管理费支付申请,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取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后方能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奖励资金支付申请,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牵头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